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
《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》明确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,《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》明确了“三权分置”改革的方案。
农村承包地“三权分置”的重要意义
- 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
双层经营体制是改革开放后确立的基本经营制度。从“两权分离”到“三权分置”,从“集体所有,农户承包”到“集体所有、农户承包,多元经营”展现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。
- 开辟了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的新路径
实行“三权分置”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之上,赋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多土地经营权,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,从而提高土地产出率,劳动利用率和资源产出率。
3.丰富了“三农”理论,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
“三权分置”实现集体、承包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使用权的共享,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,有利于增加承包农户的收益,有利于新型经营主体发挥更多主观能动性,实现更大规模效益。这是充满智慧的制度安排,内涵丰富的理论创新,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。
三权分置的基本内涵
- 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
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,必须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护,不能虚置。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基地土地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置的权利。农民集体是土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。在完善“三权分置”制度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、调整、监督、收回的各项权利,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。
- 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
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,要稳定现有的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。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的权利。农民集体土地有作为本集体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,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,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。在完善“三权分置”办法过程中, 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、抵押、流转和退出承包的各项权能。
- 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
在完善“三权分置”办法过程中,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的各项权利,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。
- 统筹协调“三权”关系
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。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土地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,在土地流转中,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。支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农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,监督农户和经营主体规范使用土地的具体形式。鼓励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、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互相权利关系。通过实践和理论创新,逐步完善“三权关系”,为实施“三权分置”提供有力支撑。
“三权分置”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
- 产权交易服务体系不够完善,基层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履职能力不足。完善农村土地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政策,确保土地流转在公平公正,规范有序的市场中进行
- 农村土地融资保障能力不够健全,信用风险较为突出。完善农村土地融资担保规制体系,维护农户和银行的双边利益。
- 农村产业扶持体系不够规范,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相对滞后。创新农村产业扶持模式,加快形成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现
- 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不明晰,制度规定不完善。审慎设计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,实现成城乡跨越式融合发展